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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滨发展党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

时间:2019-11-08   访问量:6009

       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。按照党章的规定,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[2008]3号),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应概括为:自觉、足额、按时。

  党员缴纳党费应做到自觉、主动,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。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,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该按月交纳,不能无故拖延。党员缴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收入,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,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。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,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 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  一、党费收缴 

  1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作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  2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 

  3、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 

 4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 

  5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 

  6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 

  7、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 

  8、党支部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党委。党委出据收费(党费)凭证,作为党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。 

  二、党费使用 

  1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  2、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 

  (1)培训党员。 

  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。 

  (3)表彰先进党支部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。 

  (4)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。 

  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 

  3、使用和下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 

  三、党费管理 

  1、党费由党群工作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有专门台帐,要定期公布,定期检查,定期清理。 

  2、党费应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存入指定银行。

  3、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公司党委每年就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下级党组织通报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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