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
一、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,除因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延期换届外(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),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
二、党的支部委员会必须按“民主集中制”的原则,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,本届党支委会由上届党支委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党支部书记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产生。
三、书记、委员在选举前,其候选人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。选举出的书记、委员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四、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并参加,选举方可进行,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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